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信息公開實施辦法
建城規〔2021〕4號
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(以下簡稱信息公開)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《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行業特點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,是指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、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。
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,負責本單位具體的信息公開工作。
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,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、不公開為例外,遵循真實、準確、及時、公正、公平、合法和便民的原則。
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等事項外,凡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,均應當予以公開。
第六條 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,未經批準不得發布。
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企業屬于上市公司的,其公開的信息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、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。
第七條 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,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,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。在確定公開信息時,重點包含下列內容:
(一)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、用氣、用熱等辦事服務信息;
(二)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;
(三)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;
(四)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;
(五)社會輿論關注度高、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;
(六)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。
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,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內容,應當予以區分并作出專門規定。
第八條 城市供水、供氣、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、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,并重點公開下列信息:
(一)企事業單位概況
主要包括:企事業單位性質、規模、經營范圍、注冊資本、辦公地址、營業場所、聯系方式、相關服務等信息,企事業單位領導姓名,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。
(二)服務信息
1.城市供水行業
(1)供水銷售價格,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,有關收費依據;
(2)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;
(3)供水服務范圍,供水繳費、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、時限、網點設置、服務標準、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;
(4)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、抄表計劃信息;
(5)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;
(6)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;
(7)咨詢服務電話、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。